问:签订“包税”条款无效?
答:最近,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煤矿下属预制件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承包人有偷税行为,于是对其作出补税罚款3.76万元的处理。承包人不服,以合同中“一切税费由甲方(煤矿)负担”为由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税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据此,税务机关是惟一合法的税务执法主体,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税收管辖权,因而,承包双方签订的涉税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化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可见,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包人而非出租人,承包人才是税务执法的客体。因此,税务人员对该厂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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