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挂靠经营不得挂靠用票?
答:日前,税务部门在发票清理检查中发现,某水泥厂原所属的一家氧气销售门市部,1997年承包给吴某,吴某承包后依然使用水泥厂所领购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月终,吴某仅将其所应纳税款让水泥厂代缴,而没有将销售额列入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帐上。这已违反了发票使用规定,为此,税务部门分别对水泥厂和吴某进行了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向其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都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氧气销售门市部虽然名义上还挂靠在水泥厂,但事实上已经是两个毫不相干的经济实体,应该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分别领购发票和履历表行纳税义务。而水泥厂擅自将发票交给他人使用属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