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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下岗职工再就业获减免税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3 9:05:09

  记者昨天从地税部门获悉,日前省地税局下发通知,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要求。

  据了解,为统一管理,对“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行每户每年限额减免税款8000元”政策的执行具体规定为: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按照月减免限额667元(8000元÷12月=667元)按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


  即:纳税人每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小于等于667元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月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667元的,以667元为月减免税额,超过部分照章征税。根据相关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规定,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在海南省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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