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债务人破产,有一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债权人要从何处取得何种证明文件,要经过具体什么手续,税法才允许税前列支?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中: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根据上面相关规定,让债务人提供破产时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作为你单位上报税务机关税前认定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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