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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内资企业所得税“老、少、边、穷”优惠政策是否要求企业经营期在三年以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企业满足经营期长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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