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我单位存在内部退养人员,他们不到退休年龄,现在是内退,不再上班,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支付给这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性的支出(或者叫生活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如果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对其发放的工资不能计入企业计税工资的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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