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答问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正文

内部退养人员工资性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9:50

   问:现在我单位存在内部退养人员,他们不到退休年龄,现在是内退,不再上班,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支付给这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性的支出(或者叫生活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如果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对其发放的工资不能计入企业计税工资的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