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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3 1:12:00
  一、生产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
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 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
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
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 包括
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 仓储、运
输服务。

  (2)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室内外装修、装 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
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 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
理。

  (3)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 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
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国税发[1992]109号

  3.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 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
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 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
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 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
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 发。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 形态、性能、
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

  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 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
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 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项目解释 的通知1994年7月29日(94)财税字第051


  4.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区分 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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