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
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
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
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
源工业(不含开采
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
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
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
包括
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
仓储、运
输服务。
(2)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室内外装修、装
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
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
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
理。
(3)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
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
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国税发[1992]109号
3.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
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
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
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
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
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
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
发。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
形态、性能、
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
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
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
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
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项目解释
的通知1994年7月29日(94)财税字第051
号
4.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区分
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