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3]050号等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
定
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2.
国际金融
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
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
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
基金组织等)贷款给中国政府
和中国国家
银行(指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投资
银行和
其他经国
务院批
准的对外经营
外汇存放款业务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可以直接由政府机构或国家银
行
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报当地
税务机关备案。
3.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
利息,按照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
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
对此类利息,应由纳税人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
,支付人所在地
税务机关依据
税收协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
4.按照规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
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
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国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
,由外国
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
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
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对此类
利息所得,应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
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
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
5.
我国国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
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的,其支付的利息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对此
类利息,应由
债券发行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势报所在地
税务机关,经国家
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
区、
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执行。
6.外国
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一般应照
章纳税,确需给予免征或者减征的,除依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
民政府决定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
免税申请,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