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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股息、利息、租金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3 1:12:00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3]050号等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
定 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2.国际金融 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贷款给中国政府
和中国国家 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其他经国
务院批 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业务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可以直接由政府机构或国家银
行 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 利息,按照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
对此类利息,应由纳税人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 ,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4.按照规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 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国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 ,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 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
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对此类 利息所得,应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

  5. 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的,其支付的利息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对此 类利息,应由债券发行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势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
区、 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6.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一般应照 章纳税,确需给予免征或者减征的,除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 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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