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出口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6]1
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
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例6]
中美合资贝艺
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4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
定从1994年开
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该项
税收优惠政策到1998年底期满。1999年企业实
现销售收
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48
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
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
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对于经济
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
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
得税。
[例7]
广东五星彩显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深圳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740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企业1999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按
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
税450万元。企业按规定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即按10%
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当年实际只需纳
税300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
请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
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
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
的证明材料,到当地
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
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
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
投资
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技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
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
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
投资金额、再投资
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税。
[例8]
中德合资肯德勒机电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上海东启机械制
造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
万元和500万元,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
98年8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扬州东发电子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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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扬州东发电子公司1999年初开始营
业,到1999年8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9年7月
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
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
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82.93×40%);1
999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
09.7
58万元(182.9
3×60%)。
十一、股息、利息、租金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
发[1993]0
50号等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
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
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
企业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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