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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6)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3 1:12:00
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 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税。

  [例5]

  中日合资浔 洋微电子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得东机电开发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
和500万元, 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8年8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先进技术
企业—— 浔南科技发展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假 如新的先进技术企业即浔南科技发展公司1999年2月开始营业,经考核未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退税73.172万元(182.93×40%);1996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8万元(182.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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