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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一)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3 1:12:00
  进出口税收是指在商品进出口过程中所征收的税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进出口税收包括进出口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
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税收优惠按照税种不同可以分为进出口关税税收优惠、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收优惠增值税税 收优
惠和消费税税收优惠;按照税收优惠的内容不同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出口退税、保税、缓交税款等内容。在本章我们按 进口税收
优惠、出口税收优惠、保税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分别进行介绍。

  一、关税和邮 递物品进口税概况

  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基本内容在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在这里首先介绍一下关税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概述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1.纳 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后者应当缴纳
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接受 纳税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同时要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2.征税 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 税的各种货物。

  3.纳税期限

  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 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然后由海关
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 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 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
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
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 关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 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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