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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特殊地区的税收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3 1:12:00
  为了鼓励外商到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投资,税法对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在特定地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国发[1984]161号、财税字[19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地区
税收优惠包括:

  (一)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 、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南经济
特区。

  所谓“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地方政 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所说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其来源于境
外的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 税。

  (二)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所谓“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域,具体包括:

  (1 )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厦门)漳(漳州)泉(泉州)地区;

  (2)国务院决定进 一步开放的沿边城市,包括黑河市、绥芬河市、浑春市、满洲里市、凭样市、东兴镇、河口县、畹四市、瑞
丽县、伊宁市、塔城 市、博乐市和二连浩特市;

  (3)沿江城市,包括重庆市、岳阳市、武汉市、九江市、芜湖市;

  (4)边境 、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乌鲁木齐市南宁市昆明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呼和浩特市石家庄市

  (5 )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太原市合肥市南昌市郑州市长沙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宁市银川市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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