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商到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投资,税法对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在特定地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给予
税收优惠。
按照《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国发[1984]161号、
财税字[19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地区
税收优惠包括:
(一)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
企业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
、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南经济
特区。
所谓“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地方政
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所说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其来源于境
外的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
税。
(二)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所谓“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域,具体包括:
(1
)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厦门)漳(漳州)泉(泉州)地区;
(2)
国务院决定进
一步开放的沿边城市,包括黑河市、绥芬河市、浑春市、满洲里市、凭样市、东兴镇、河口县、畹四市、瑞
丽县、伊宁市、塔城
市、博乐市和二连浩特市;
(3)沿江城市,包括
重庆市、岳阳市、
武汉市、九江市、芜湖市;
(4)边境
、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
乌鲁木齐市、
南宁市、
昆明市、
哈尔滨市、
长春市、
呼和浩特市、
石家庄市;
(5
)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
太原市、
合肥市、
南昌市、
郑州市、
长沙市、
成都市、
贵阳市、
西宁市、
银川市。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
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和
水利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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