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税收优惠 >> 区域税收优惠 >> 文章正文

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23:14:00
  为进一步扩大内联,鼓励国内外埠投资者来渝投资兴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下所称“外来投资”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外来投资者”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外来投资企业”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者在重庆辖区内成立的企业。   一、税收   (一)凡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经重庆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两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1、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免征所得税2年。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凡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五)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涉及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时,在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或者减税优惠。   (八)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九)外来投资者来渝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收。对于参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十一)外来投资者参与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搬迁的,允许以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当年新增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   (十二)外来投资者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库区淹没搬迁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以后3-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十三)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各区县合资、合作的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十四)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凡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担保条件的,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资金优先按规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   三、投资方式及其它   (十五)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农业、种养殖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凡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实施办法,投资者将5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投入用于搬迁。   (十七)外来投资者可利用邮政局所属网点开发办商品邮购连锁店。允许按互惠互利原则对邮购商品实行代销或包销。   (十八)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凡以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合作双方约定,在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进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十九)凡外来投资者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者,在以其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时,可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20%以上的比例,将股份分配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有,其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其持有比例可超过50%.具体持股份额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二十)凡外来投资者携带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特别突出者,由重庆市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依法授予荣誉称号。   (二十一)全面开放我市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含工程承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建设市场。具备相应资质的外来投资者,有权参与我市建设市场各种项目的招投标。   (二十二)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无需市内资产或土地质押担保的项目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所有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