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单位和个人的特殊减免规定
1.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
(1)对
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2)对
铁道部所属
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税字[1997]8号
2.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1)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
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
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3)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财税字[2000]25号
3.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4.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2)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
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
税务局《关于
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3月9日(91)国税函发403号
5.个人所有房屋用地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
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午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6.福利工厂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7.经贸仓库的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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