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航机场用地的征免税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3)机场
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6日(89)国税地字第032号
12.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的征免税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
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2年10月10日(92)国税函发1440号
13.军队系统用地的征免税
(1)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2)军队无租出借的
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3)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4)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5)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6)军队实行
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89)国税地字第083号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的征免税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除1.2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中国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89)国税地字第088号
15.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单位所属的煤炭企业的征免税
(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
土地使用税。
(3)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
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
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
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6)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7)地方煤炭企业
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
煤炭企业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089号
16.
司法所属的劳教单位的征免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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