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税收优惠 >> 其他税收优惠 >> 文章正文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其他税(费)(六)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23:16:00
  7.军队、武警部队的征免税   (1)军队房产的征免税   ①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②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③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④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87)财税字第032号   (2)军需工厂的征免税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编者注:指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按军品和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7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72号   (3)军队企业继续适用现行征免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未进行改革和调整之前,军队企业仍应按照各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94)财税字048号   (4)武警部队的征免税   ①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②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③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④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⑤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7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8.房屋大修停用期间的免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9.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免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0.企业停产、撤销后的房产征免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1.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征免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2.校办企业、福利工厂的征免税   对各类校办企业、各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财税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年2月28日(87)财税149号   13.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的征免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给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后,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例》   1986年9月25日(36)财税地字第008号   14.清产核资企业的征免税   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