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军队、武警部队的征免税
(1)军队房产的征免税
①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②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③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④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军队实行
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87)财税字第032号
(2)军需工厂的征免税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
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
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编者注:指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按军品和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国家税务局《国家
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
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7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72号
(3)军队企业继续适用现行征免规定
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未进行改革和调整之前,军队企业仍应按照各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94)财税字048号
(4)武警部队的征免税
①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②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③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④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⑤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7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8.房屋大修停用期间的免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9.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免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0.企业停产、撤销后的房产征免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
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1.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征免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2.校办企业、福利工厂的征免税
对各类校办企业、各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应征收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财税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年2月28日(87)财税149号
13.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的征免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给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后,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例》
1986年9月25日(36)财税地字第008号
14.清产核资企业的征免税
对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
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
房产税和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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