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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其他税(费)(五)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23:16:00
  六、房产税   (一)《条例》规定免税的房产   1.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2.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免税房产、单位的解释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二)针对单位和个人的特殊减免规定   1.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2)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97)财税字008号   2.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   3.个人房产的征免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11日(92)财综字第106号   4.劳改、劳教单位房产征免税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1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2)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征免税   ①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③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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