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日 19时22分
九、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免税规定
1.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5)经当地
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
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6)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51年9月20日政秘字第714号令
2.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馆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3.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
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比照外交官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4.使、领馆
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藉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1980年1月16日(80)财税外字第2号
5.对我国职工、社员和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已经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从1981年1月1日起,对外国的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1980年8月21日(80)财税字第146号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请与报批
1.《条例》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51年9月20日政秘字第714号令
2.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
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政务院《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51年9月20日政秘字第714号令
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
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
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
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十一、教育费附加
(一)不征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1.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第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
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86)财税字第120号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国税发[1994]038号
3.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
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86)财税字第120号
(二)教育费附加减免的规定
1.从事生产卷烟减半征收规定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12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财税字[1998]第93号
3.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
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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