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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23:37:59

    摘要:1990年以来的国内宏观税负研究,多以振兴财政为目的,研究方法难免局限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及比高不比低的盲目横向对比。此间有人意识到直接攀比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注意到了统计口径以及国情因素的可比性问题,并通过调整计算出了比较可靠的我国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为宏观税负水平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数量分析的尝试同样将我国的税负研究推到了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阵地,但选择材料的方法及所选材料本身的局限性使其科学性打了折扣。


  关键词:宏观税负;可比性;数量分析

  税收负担水平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它不仅构成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还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新制度经济学派甚至认为财政收入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主要决定因素,无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兴衰,还是两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中各个朝代的更迭循环都反复例证了这一点。

  然而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经济问题,经济学文献,特别是现代经济学文献中,有关宏观税负问题的讨论与研究却非常少。之所以有如此局面,主要是因为在经济学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受公共财政思想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应收多少税或宏观税负应为多少不是一个科学规律或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利益分配或纳税人消费偏好的问题,是由市场决定的利益交换问题。其多少应在公共品选择的“特殊市场”上由消费者投票来决定,而不是由经济学家依据“客观规律”来决定。而对坚持国家有机论的中国传统财政理论来说,宏观税负应为多少是一个国家的需要问题,是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全部与局部的问题,国家当然是想要多少就取多少,没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研究。因此,宏观税负问题在中国成为讨论热点并非源于经济研究者自身探索规律的要求,而是源于国家政府财力不足所引起的财政困难。本文将从这个社会经济背景出发,对1990年以来宏观税负研究的目的、方法、过程与结论进行分析。

  一、研究目的

  虽然作为一个口号被明确提出来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事,但作为一项工作及研究目标,振兴财政始终是财政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关注的核心。早在1990年代初刘秋生(1991)就明确提出研究财税规模是为了分析税负下降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提高财政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而不问税负的下降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财政专家,增加财政收入是他们首要的、也是唯一的研究目的。而1990年代中期项镜泉(1996)对财政困难的强调,则是传统研究对政府政策与口号进行的最后一次全面诠释与理论化。直到1990年代末期,实体富与岳树民(1999)才首次明确提出税负水平界定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虽然还没有将财力的多少完全当作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手段,但毕竟经济发展成果不再仅仅是一个等待分配的、只有在确定分配的多少时才起制约作用的决定因素。安、岳(1999)首次指出,税负研究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振兴财政,更不是保证财政供养人员的生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有目的的转变,研究的方法才能由失败经验总结与现状总结转变为科学的对比与探索,才能由所有尚未崩溃的现存国家(如印度)现状的简单加总对比,转变为对国情近似的经济发展已成功国家(如亚洲四小龙)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特别是当我们面临着企业因负担重而生产经营困难,财政因财力不足而入不敷出时,我们更应该首先做出回答:究竟应该先考虑准的困难?如果承认经济发展是目的,财政是手段,那么我们就应想法减少财政支出,先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持续下去并盈利。因为税收是企业为改善周围环境与条件而支付的成本,若企业已无法生存却要先保证外部条件,自然没有意义,也不可能成为纳税人的选择。但若认为财政本身就是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只是为财政提供财力,那么我们就应想尽办法改变征收方式,以使财政收入的保障并不依赖于企业的生存,更不要说是发展,比如开征人头税,土地税,甚至是劳役等。至于企业负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只是我们在考虑征税方式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它不会影响到是否要征税,以及税负水平的高低。

  二、研究方法

  由于研究目的的限制,早期的宏观税负研究多以经验总结与不加区分的横向直接对比为主。如仰先平(1991)的研究用发达国家1979-85年的数据与中国进行了简单的横向对比。但黄宇光与白明本早(1991)就指出,在研究宏观税负的过程中,盲目攀比,比高(税负国家)不比低(税负国家),特别是和工业发达国家直接相比是不科学的。同样,作为历史资料的苏东的高税收负担与中央集权已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不宜作为参照标准。而日本的例子则表明,财政收入比重低或税负低未必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未必导致收不抵支,更何况中国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审批与干涉)仍过多而不是不足。而项镜泉(1996)的研究则仅限于对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总结,这些历史资料的唯一作用就在于告诉我们,那时的中国尚未崩溃,而不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获得了成功,否则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进行改革了。1997年钟伟(1997)的研究,虽未考虑到国家的可比性问题,但却注意到了统计口径的可比性,特别是将中国尚未健全、西方国家尚未成功的调控职能减去,为此后的研究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此后,周富祥与李方旺(1997)、杨斌(1998)、张伦俊(1999)、周广仁(1999)的研究都考虑到了可比性问题。其中,杨斌更是从经济发展需要与生产力提供的可能出发,试图为宏观税负找出一个合适性负担区间。但在具体操作时,杨斌却用现状来评判现状,犯了一个循环推理的错误。杨斌认为一般社会公共需要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而没有接受公共财政理论的观点,即社会公共需要是由纳税人来决定的。因此,他用包涵了楼堂馆所及无效财政投资在内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加经营费用和调节性支出来进行计算,以1987-1996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得出了一个19%的社会公共需要必须量。很显然这是对历史教训的总结,而不可能是对经济发展客观上或纳税人生活主观上的公共产品需要量的推测。以此为社会公共产品必需量,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延伸为较为理想的宏观税负率,当然不会有过渡经济学所应有的实践指导意义。当然杨斌试图从公共需要必需量与剩余产品价值提供的可能量这个角度来进行研究的思路还是应该肯定的。因注意到了国情差异,张伦俊、周广仁先后在研究中把中国的税负与发展中国家韩国泰国新加坡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印尼、埃及斯里兰卡肯尼亚、尼泊尔、菲律宾毛里求斯土耳其南斯拉夫、约旦、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进行了对比。但为什么要和这些国家比?比它们低有什么不好?它们是否是参照系或学习的榜样?这些研究却并未作出分析和回答。

  三、数据的调整

  与研究目的、方法的改进密切相关的进步首先发生在中国税负的实证分析上。由于承认了统计口径中的不可比因素,刘秋生(1991)首先提出了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它们分别为:(1)预算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2)预算内外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3)预算内外收入加上补贴、赤字调整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而钟伟(1997)的研究进一步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包含有相当大的一块社会保障收入与支出,中国的这些职能则由企业负担,因此数据的调整还应包括对国外宏观税负的调减。周富祥与李方旺(1997)则总结了刘秋生与钟伟的研究成果,并从公共财政理论中找到了调整的理论依据。杨斌(1998)的研究进一步增加了对国企所得税中利润成分的剔除与税外收费的考虑,同时还将剩余产品率或负税能力作为一个因素纳入了研究范围。而安体富与岳树民(1999)则进一步指出,大口径的税负水平能解释为什么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庞大的政府部门不仅还能运转,而且还对就业者具有超乎寻常的吸引力。同年由李齐云主持的山东大学课题组与2001年的刘普照不仅再次重复了三个口径的观点,而且计算出了最新的小、中口径的我国宏观税负如下:

  四、判断标准

  与研究目的方法的改进相关的,除了数据的调整还有判断标准的变化。1990年代初,仰光平(1991)指出税负水平高低的判断以表现为盈利能力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表现为调控多少的国家职能大小为依据。杨斌(1998)则直接用税负多少与盈利能力的对比来判断税负的合适与否,并将剩余产品率定义为不能超越的极限。而到1990年代末,安体富与岳树民(1999)则将税负水平界定标准确定为与经济增长同步及满足政府最低支出,与此同时却没有指出政府最低支出是以纳税人的需要还是以政府的需要为依据,也没有指出这个最低支出标准是政府工作人员喜欢的高薪还是纳税人喜欢的低薪。1999年山东大学课题组在不了解税负可能在短期内下降的历史事实①与我国政府职能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减少的现实事实的情况下,强调宏观税负应随经济增长②而提高。同年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许善达,1999)的研究报告再次将税负高低的判断标准界定为:(1)与经济增长同步,(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标准,(3)以剩余产品价值为上限。但张培森、刘佐(许善达,1999)的分报告却首次将税负的高低判断与其最终目的联系起来,即认识到应在维持政府生存还是要促进经济增长之间进行选择。并为政府支出最低标准确立了两个依据:一是职能尽可能少,二是执行职能的成本应尽可能低。但却没有指出如何确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低支出,以及如何确保这个最低标准能影响税负高低的确定。而许建国(许善达,1999)的分报告已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税负最佳水平的标准为:(1)有利于经济增长与发展,(2)保证政府职能。

  五、数量分析

  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改进中,数量分析是二十世纪的最大突破,中国宏观税负研究自然也不例外。早在1990年代初,石恩祥与曹萍(1993)就以1979-1990的数据为基础,进行了中国宏观税负与GNP增长之间的数量相关分析。然后用其结果得出的函数关系求出了保证GNP增长率为最大的最佳宏观税负,但这个数量分析一来所选数据过少,很难反映复杂经济现象背后的因果必然关系,二来以中国的现状数据作基础,只能求出在中国当时条件下的最佳税负,但是不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最佳税负却不得而知。然而,将GNP增长,而不是政府开支或财政收入本身作为目标来求最舒税负的做法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围绕财政本身来研究税负做法的结束,以及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研究税负的开始。1990年代末,范秋美与王映健(1999)以1991-1996年的数据为基础再次重复了石、曹在1993年作过的研究。在此期间多次有人提到,按照西方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较为适宜的,也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也有人多次提到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资料,该资料显示,人均GDP$260以下,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750,最佳税负20%左右,人均GDP$2000以上,最佳税负23%,人均GDP$10000以上,最佳税负为30%。但因为文献中从未有人提及所用方法,所以它们是如何分析的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好妄加评判。

  六、结论

  由于研究目的与判定标准的限制,很多研究(刘秋生,1991;项镜泉,1996;周广仁,1999;李齐云,1999)都得出了如下结论,无论以那个门径来判断,中国宏观税负连年下降都是不能允许的,特别是他们都认为中国的财政负担过低已经导致了财政开支困难,并造成事业经费紧张,公共品严重不足,经济结构调整乏力,工业产品不对路,第三产业发展滞后,重复建设竞争过度,收费泛滥政府腐败。似乎只要提高税负,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其实,黄宇光、白明本早在1991年就以日本为例指出,财政收入比重低未必导致收不抵支,也未必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何况,中国是否需要调控,上述问题是否正是调控之果尚无定论。钟伟、周富祥等也用调整后的数据告诉我们,中国的宏观税负明显不低,财政困难主要是来自于纳税人监督的缺乏所导致的浪费③。同样以循环推理为依据,杨斌(1998)推出的现状合理的结论再次把财力充足作为政府不腐败的前提。与这些税负过低、收入不足的结论相一致,很多人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效益、调整个人分配份额、整顿乱收费的对策措施,试图提高正税负担。但很显然,这些研究与公共财政的规范预算与约束开支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宋丙涛 来源: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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