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差距扩大。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东、中、西部GDP分别为全国GDP平均水平的179.04%、84.32%、66.07%;人均GDP,全国为6,046元,东都为11,466元、中部为5,400元、西部为4,231元。东西部差距的形成固然有历史因素、地理环境、资源配置方式不同等原因,但近年来差距的扩大与国家向东部地区倾斜的战略关系密切,相应的税收政策则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了解西部经济发展滞后中的税收因素,选择合理的
税收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西部经济发展滞后中的税收因素
(一)现行的
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导致了西部地区高税负,而且产生了回波效应(Backwash effects).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战略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制定了自东内西的梯度税收优离政策。这些区域
税收政策对吸引外资,促进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广大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却是一个不公平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导致了“东低西高”的税负水平。虽然经济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宏观总体税负过重无疑会对企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的企业与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税负即使相同,也会削弱落后地区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更不用说落后地区的企业的税负若重于发达地区企业,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回波效应。回波效应是指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高度集中在某些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资金、劳动力、人才、资源等生产要素因收益差异被这些发达地区吸走,给落后地区造成了不良影响。从意图上讲,我国的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优先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东部地区,并由东部地区进一步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扩散、辐射到中西部地区,起到东部地区的示范效应。但从实践看,沿海地区虽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在回波效应的作用下,出现了资金、人才“一江春水向东流”,而产品却“大举酉进”之势。
第三,进一步恶化了西部地区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的客观条件。为了引进外资和鼓励发展非国有经济,我国的
税收政策对外资企业、个私经济给予了较多的优惠。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等先天条件不足,以及所处的政策劣势,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数量十分有限。同时,相对于东部地区个私经济的发展已达相当规模,且开始走向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中西部地区的个私经济不仅规模小,而且多以外延型发展为主,经济效益差。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约着中西部地区的要素流入,阻碍其经济增长,进一步拉大了地区差距。
(二)现行一刀切的分税制体制削弱了西部地区的自我积累能力。
包括收入分成、共享税分成比例、税收返还基数和增量分成系数等在内的现行全国一刀切的分税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发达地区因财政平衡压力较小而充分利用甚至过分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将其作为藏富于企业和地方、搞活经济的重要手段,形成了减免税愈多,企业负担愈轻,经济发展愈快,财政状况愈好的良性循环。相反,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却因财政平衡压力甚大而被迫“以支定收”,甚至“竭泽而鱼”,造成税收“愈收愈穷,愈穷愈收”的恶性循环,企业负担沉重,发展缓慢。同时,中西部地区的第三产业不发达,
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对产品和商品销售征税。在现行
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只剩下
营业税和其他小税种作为地方固定收人的分税制体制下,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失去了增长弹性较大的税源。
(三)现行的生产型
增值税使西部地区企业处于竞争劣势。
由于现行生产型的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样采掘业和重型工业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其税收负担比资本投入少的加工工业要重得多。同时,中西部地区的工业,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和矿产品的生产,加上
交通不便,运费支出较大。按照现行
增值税规定,销项要缴17%,进项却只能扣除7%、10%或13%,无形中增加了中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东西部企业竞争上的不平等。
(四)现行的
税收政策与价格改革不配套,影响西部资源采掘业的发展。
西部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东部地区原材料、能源的主要供应地。根据资源税易于转嫁的特点,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其征收范围,能实现“东税酉移”。但这朽要一个前提,就是允许企业能根据
资源税负的变化情况,调整资源品销价。然而在现行体制下,
税收政策与价格改革不配套,资源企业尚无价格调整权。其结果是不仅东税难以酉移,反而加重了资源生产企业的负担。
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地区均衡发展政策中,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经济学家赫希曼教授指出:为了防止累积因果循环造成的地区差距无限扩大,一个关心落后地区发展的国家,应当提供某些主权等效物(equivalents of sovereignty),如一个区域性的赋税体系和保护某些活动的权力。显然,对不发达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体制安排是必要的。针对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中的税收因素,有必要对现行
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构建西部地区税收优势,尽可能使西部地区投资软环境优于东部地区,以平衡东西部总体投资环境。在调整过程中要把握的原则是:既要坚持效率原则,又要兼顾公平原则;既要统一税法,严格减免,又需要对落后地区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具体设想如下:
(一)
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西部地区、向基础产业和高新产业倾斜。
鉴于当前集中度较低的国家财力还不能承受税收优惠范围的大面积扩大,而东部地区凭借税收优惠政策,已得“极化效应”之利,且某些税收优惠措施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或失效的现状,笔者建议:一方面可适当取消某些针对东部沿海地区失效的、不展于国家鼓励产业的税收优惠,把对外资企业普遍税收优惠改为产业政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向西部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酉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以来,国家
税务总局已针对酉部地区出台了五大
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设在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等。笔者认为,尊可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如对中西部地区经营有困难的企业适当放宽
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中西部地区新办企业以定期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将所免税款转作国家投资;对向中西部投资的企业,给予所投资本一定比例的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去中西部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定期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等。在制定向西部地区倾斜的
税收优惠政策时,要贯彻产业优先原则,对投资于酉部地区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可给予特殊优惠。
(二)适当调整现行税收
管理体制,改变全国一刀切的做法。
我国目前的共享税分配是在各省确定统一的比例,然后按此比例直接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库和中央库。这种作法只是单一考虑补充地方收入,没有起到一种分配杆杠的作用。而实际上我国共享税的设置和分配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将共享税作为一种均衡财力来分配是非常必要的。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对共享税中归于中央的部分,适当下 划一定比例留给贫困地区;对“两税”增量分成比例,允许适当提高其中留归贫困地区的份额。二是可考虑重新划分税种,将地方国有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上现有的三种共享税,先由中央政府征收,在将中央应得部分划人国库后,剩余部分按某种标准而不是统一 比例分配给各省。考虑到东部地区目前己经基本上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东西部地区间业已存在较大的财力差异,西部地区的税收分成比例应高于东部地区。这种做法既调整了地区间的财力差异,又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此外,伴随着分税制
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考虑在中西部地区选择一些具有“发展极”或“增长点”作用的城市,授予其单独制定本地区地方税税收法规,以及对现行地方税以制定实施细则和开征、停征与调整税目、税率的权限。
(三)对西部地区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
增值税。
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
增值税改革的大势所趋。考虑到国家
财政承受能力,当前全面推行消费型 增值税还有所困难。笔者认为,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酉部 大开发战略,采取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转型策略,率先在酉 部地区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定向的消费型
增值税。也即在酉部地区选择一些资源品重复征税矛盾突出的重工企业、采掘企业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允许对它们当年新增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这样,既可构建酉部地区企业的税收优势,吸引外来资金,也为将来
增值税转型打下基础。
(四)将现行
资源税改为定额计税、价外收取的办法。
明确
资源税由资源的生产者、销售者缴纳,但由资源产品的购买者、消费者负担。这样,一方面可促进资源产品生产和节约消费;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之间、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价格 “剪刀差”。但这从根本上还有赖于国家对资源品价格的全面理顺,改变对资源品价格 严管而对加工品价格放开的政策。
需注意的是,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既非一试而 就的事,也远非单一
税收政策所能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在于短期政策的调整,而在于经济体制的创新和内在活力机制的生成,同时也与国家其他经济政策配套相关。从
财税角度看,最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地方税体系和分税制
财政体制。
作者:陈君 来源:上海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