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不得打折扣
108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
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做实做细纳税保证金各项工作
108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
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对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处理办法: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
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
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
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
合同和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六、四条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0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应税住房取得所得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要求
税务机关要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
税务机关要认真
宣传和落实有关
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要求积极落实下列四条有效措施,促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一是持续、广泛地
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
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完)
财会信报总第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