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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23:06:17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是变得越来越重要,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国际市场上贸易的环境取向日趋明显,以绿色税收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政策措施,在贸易调节中的作用了逐渐加大。本文通过对绿色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国际规范的阐述,在分析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我国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思路。  


  一、“绿色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兴起了风起云涌的环保浪潮。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标志着当今世界已步入“环保时代”。1995年WTO的成立,表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贸易与环境形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的关系。绿色税收政策在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有其独特的作用。 

  所谓绿色税收,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使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绿色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在于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的内部化。随着全球环境不断恶化,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贸易自由化被指责为是造成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贸易使环境问题国际化的原因是:(1)进口商品在消费时对进口国的环境造成破坏;(2)出口商品在生产时对生产国的环境造成破坏,而且生产国未把环境治理纳入到生产成本中;(3)由于消费或生产而引起的污染越境转移。目前,国际上很多出口生产、营销活动污染空气和水,恶化环境资源,甚至造成跨国境或全球性的酸雨、河流污染、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在国际贸易中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由于环境成本没有在市场价格中反映出来,这就产生了外部作用:价格低廉的商品导致某些贸易结构趋向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又加重了环境问题。因此,减少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将外部作用内部化,即通过采取各种直接和间接措施,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所谓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指出口商品中的成本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费用所构成的正常成本外,还包括对运输、包装、交易、使用、回收和处理这些商品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贸易中的商品价格包含了治理环境的成本,就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征收环境税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直接有效途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是厂商的事,而生态环境却是高度社会性的,因此就存在生产自利性或局部性与生态环境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如小造纸厂、小化工厂、小电镀厂等,绝不会因其对环境的污染而主动关闭具有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的工厂。因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生产者在经营中的耗费与所得是以货币形式计算的,更准确他说,只有直接用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支出和收入,才反映到生产者的成本与效益中;不以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成本及效益,包括生产厂商对环境的破坏,则不会计入到具体责任者的成本与效益中。这就促使生产者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即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方式向社会转嫁成本或攫取效益。同样,消费者购买商品进行消费、只要商品价廉,且不影响他的消费质量。他也就不会主动考虑商品使用对环境的破坏而放弃对该商品的选择。因此,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从技术上和操作上都难以将环境成本计入出口价格,只有通过税收政策及有关环境政策来进行,才可能从实际效果上达到环境成本内部化。 

  下面两种是由于出口国未能实行商品环境内部化而由进口国通过征收进口环境附加税来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情况:(1)对于没有实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商品出口,由于这些商品没有包括环境成本,价格低廉,因而在国际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因此,进口国对这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商品贸易,征收进口环境税。(2)对于出口商品虽然按本国的环保标准,实行了环境成本内部化,但是由于各国的环保管制标准不同,因而纳入商品的环境成本也就不同。如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比较低,因此能以其低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占优势地位。发达国家认为这是一种“生态倾销”(或称环境倾销),不符合公平贸易原则。因此,进口国征收进口环境附加税。 

  在世界范围的环保运动驱使下,各国对商品出口都制定了环保贸易税收措施,纷纷开征各类“环境税”。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为了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普遍实行环境税(也称“绿色税收”)制度。目前开征的税种有:(1)污染物排放税。征收对象是燃烧时会徘放二氧化碳的燃料,这是国外开征的最普遍的环境税。(2)污染产品税。对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征税。(3)生态补偿税。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税,主要用于补偿或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资源的破坏。 

  二、绿色税收的国际规范及其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被指责为造成环境下降的根源之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在保护环境方面受到质疑,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的重大议题之一,因此,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主张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WTO环境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便是力求使环境问题的处理制度化。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会上GATT在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如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采取有效的环境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环境免受来自自产或进口产品消费和处置造成的损害;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该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观点,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成本,并且适当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产品征税。 

  为了实现国际贸易和环境政策相互支持的目标,1994年WTO下面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分委会。该会在工作计划中拟首先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以及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所带来的环境利益。 

  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基于内外形势的双重要求,作出了《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GATT用以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包括财政措施和非财政措施,前者指环境关税制度,后者包括实施数量限制和各种措施。GATT第2条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第11条对此作了肯定。一国可在GATT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但必须遵守有关减让表。除此之外,一国还可以对其出口产品征税,其对象主要是原材料、初级产品和成品。这些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无污染,却消耗了出口国大量资源,为了补充更新资源,出口国可以征收环境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 

  从国际社会和组织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规范来看,其对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贸易措施是予以肯定的。以绿色税收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各国也在不断扩大利用税收措施调节环境与贸易关系,许多用传统方法生产的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受到各国强有力的抵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一些污染环境或影响生态环境的迸出口产品课以进出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出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等。例如198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经加工的鲜鱼和鲑鱼,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以及1994年3月美国白宫安全会议以我国台湾保护野生动物不力为由,建议克林顿总统对其实行贸易制裁等。由此可见,绿色税收可能会引发一场税制改革,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外贸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将是必然趋势。外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人”,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压力,一般情况下当然会作出正确的选择。但只要环境成本外部化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处罚,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主动性就会减弱。就全球范围而言,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不是立法与执法不力,而是缺少有效的经济制裁方法。所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强化执法尤其是行政执法,还需要经济调节手段的配合与诱导。为此,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在一份报告中建议,通过税收手段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对此,丹麦德国荷兰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运用税收手段来抑制对环境的损害,这预示着一场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税制革命即将来临。 

  三、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方面,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我国过去实施的对外贸易出口战略,实际上是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企业。 

  我国的环境收费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反映其稀缺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浪费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四、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我国贸易与环境关系 

  (一)从税收立法方面强化环保意识 

  应在税制设计和税收立法方面强化环保意识,增设环保税种。以税收政策手段保护环境有如下优点:(1)税收作为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刚性,易于贯彻实施。(2)用税收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的投入。(3)税收环保条款能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4)税收政策贯彻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容易为企业所接受。 

  (二)深化税制改革,使之向绿色产业倾斜 

   建议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展到一切领域,向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或经营者征收资源税;建立以资源税为核心的税制体系,促进外贸企业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环境。对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的一些初级产品盲目大量出口以及某些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出口应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对一些乡镇企业盲目出口一些高污染产业的产品,应征收污染税;对绿色产品出口,应给予鼓励,不征税。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应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 

  (三)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制 

  虽然实施环境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产品成本,使产品失去国际竞争力,而且负担太高的环保成本会使生活和工业水准降低。但从长远来看,绿色税收体制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解决政府的收支问题,也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国家和企业都有利。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 

  (四)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主要是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征收进口关税,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一致,作用在于提高进口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出口税的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作用在于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此类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应以国内建立起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否则单独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导致贸易争端。 

  此外,利用绿色税收、绿色投资、环境标准、绿色标志等政策措施的配套协调,发展绿色贸易。 

  主要参考资料: 

  (1)曲如晓《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思考》(《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年第1期)。

  (2)王红星《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年第2期)。 

  (3)张宝珍(“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世界经济》1996年第12期)。

    作者:汪素芹 来源:税务研究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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