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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纳税人,有在当年度应内税所得额中扣除资助支出的权利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0:08:25

      纳税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纳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则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可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予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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