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物品,一般来讲,有很多是使用过的旧货。对于旧货的税收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可见,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了征税和免税两种税收待遇,这就为我们的筹划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空间。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欠B企业货款60万元,长期无法偿还。经协商B企业同意A企业提出的以两台旧小轿车抵顶所欠款项。而B企业也同样面临着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也无意使用这两台车,准备将这两台车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如果在收到小轿车后直接出售,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虽然小轿车是使用过的,但一来没有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二来自己又没使用过,因此无法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免税待遇,只能按照销售旧货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万元×4%÷2=1万元
A公司以价值为50万元的轿车抵顶了60万元的货款,B公司本身就有了很大的损失,此时再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那损失就更大了。但是,我们此时只要做一下小小的技术处理,就可以回避掉这部分税款。方法如下:
在收到小轿车后,先不急于出售,先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入账,在使用上很短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销售处理。因为使用的时间短,再加上车本身就是旧货,所以并不会使轿车贬值。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套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而节省1万元的税款。
类似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筹划不仅适用于增值税,而且对营业税也可以进行。例如此时A企业此时不是以小轿车抵债,而是以不动产抵债。那么A企业以不动产抵债要缴纳5%的营业税,B企业在收到后销售这些不动产时还要缴纳5%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但是,如果B企业不急于办理过户,先找到这个房产的买家,帮着A企业把这个房产卖出去,然后由B企业直接取得不动产的销售款,就可以避免重复纳税,把营业税的税负降低一半。由此可见,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引入税务专家还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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