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实务 >> 消费税筹划实务 >> 文章正文

消费税纳税期限的征税筹划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2:08:19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4)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