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行业的
消费税税收政策,作为
消费税税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
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而具有的灵活性、特定性的特点。首先,它涉及到从首饰生产
加工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和进口环节等,较为
直接地影响微观经济活动,以“调节需求,引导消费”;其次,它是列举征收的,针对
性强,征税范围固定,能够有效地发挥既控制过度、超前消费,又鼓励正常、正确的双
重调节功能。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灵活性和特定性,给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避税活
动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和条件。
一、常见的避税方式
(一)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
消费税税基。
这种行为多出现于应在生产环节计征
消费税的企业,例如生产经营非金银首饰
(例如,铂金首饰等)的工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
压低出厂价而将正常的销售价格转让至销售公司,致使计征
消费税的税基缩小,从而
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A企业生产铂金首饰,本年度A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B企业,A将生产的铂
金首饰批发给B,通过B实现零售。铂金首饰正常的出厂(批发)价在158元/克左右,
但是A对B的批发价是128元/克,低于正常价格30元/克,低幅接近20%。其经营行
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每克铂金首饰“缩水”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
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且
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A企业的这项避税行为的结果
是,每克铂金首饰将少缴
消费税3元。
(二)利用税收规定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由于首饰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的,换而言之,就是
非列举的首饰是不计征
消费税或者是
其他环节计征
消费税的。这样的按图索骥式的税
收规定,使我们在对新型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呈现出不少的交叉
点和空白点。客观上,也给某些企业“灵活”运用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别,避开高税率,
选择低税率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企业生产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首饰S,由于S既可以认为是金基
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税,税率为5%,但同时又可以认为是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征
税,税率为10%。根据“税不重征”原则,S的征纳环节就具有了相对可选择性,也
就是说,企业可以选择5%或者是10%的税率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即企业选择在零售
环节缴纳税款比选择在生产环节缴纳税款要少计征
消费税五个百分点。
(三)对“以旧换新”业务以及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认识有偏差,不能准
确核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
消费税计征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以收取的全部价
款作为计征
消费税的依据,包括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如提炼赞、制
作费、材料损耗费、加快费等,均应全额计入当期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但是,某些企
业在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部分,却仅仅将补贴的黄金部分纳入了当期
消费税的
应税范围,而同时收取的“加工费”等,只缴纳了相应的
增值税,未依法缴纳
消费税。
此其一。
其二,某些企业对以原料(黄金)换取相应克数的黄金首饰亦视同“以旧换新”,
就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征
消费税,而不是以所换取的黄金首饰的市场均价作为计税依据
的。例如,C企业以5000克黄金换取D企业的5000克黄金首饰,并用20000元的现金支
票将原料与成品之间的差价补齐,同时,D企业向C企业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在“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栏中注明是“加工费”。由于D企业未持
有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业务的《许可征》,因而,D企业应该以“5000克
黄金首饰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该笔业务的应纳
消费税。然而,D企业认为该笔
业务是“以旧换新”,所以仅就20000元的加工费计征了
消费税。
(四)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上玩
“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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