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一座临街的商业用房,原值1000万元,可供出租。2005年度,该企业将这座商业用房整体出租给B企业从事餐饮经营,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00万元。
纳税筹划前:A企业应纳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A企业可以将100万元租金进行划分:由A企业的母公司C和B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年服务费70万元(实际上由B企业自已雇人提供),A企业和B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3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减少房产税12-30×12%=8.4(万元)
点评:由于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存在两方面的先天缺陷:物业管理劳务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和租金计价不公允。
税收风险:对A企业的上述行为,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100万元来核定A企业的应纳税额,那该企业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经营风险:将来B企业不支付70万元的物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通过实际调查,采纳B企业的主张,判决70万元的物业服务收入由于C企业并未提供服务而无需支付。A企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