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原国营新洋米业公司(以下简称新洋米业)是畅销全国的“射阳大米”牌大米加工基地,2000年转制为股份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初,新洋米业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2个射阳大米经销处,该公司和各经销处签订了大米经销协议。协议是在公司领导和本公司销售部门共同研究、筹划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协议内容如下:
1、经销处采取自行提货的方式。为了维护射阳牌大米价格的相对稳定,确保各经销处进行正当的市场竞争,经销处在经销本公司大米过程中,不得低于本公司在本地区统一确定的销售价格(每公斤3.60元)。同时,为解决经销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经销处在首次提货时(以20吨为限)可暂欠货款,但在以后每次提货时都要把上一次所欠大米款偿还完毕。
2、公司按各经销处的实际销售数量付给销售业务费用,用于支付经销处在销售本公司大米过程中各种费用支出,并规定经销处每年销售本公司大米必须保持在10000吨(含本数)以上,每公斤大米可按0.05元提取费用;其中,当销售量超过5000吨(不含本数)以上时,可按超过部分每公斤再增提0.02元费用,用于对经销处人员的奖励。每次提取的费用可从交回给大米的销售款中直接扣除。
3、公司必须保证大米质量,供货及时。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应保持包装物完整,其中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大米损耗、包装物损坏及丢失的损失由经销处自负。
4、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由经销处与购买用户自行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经销处应自备办公场所、库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房租、车辆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从公司给付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节约自用,超支不补。
5、该经销处为本公司内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所销售的大米在移出公司时已经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税,因而经销处不存在税收负担。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与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由公司、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门解决。
在2005年度,甲经销处实际销售大米12000吨(尾数略),收入额(含税)43680000元,共收取新洋米业支付的费用740000元[(5000×0.05+7000×0.07)×1000].2006年5月,当地国税部门稽查人员在对该经销处进行纳税稽查时,对该经销处销售大米的行为确定为“经销”大米,应计算销售收入并予以征收增值税。而新洋米业则认为,设立的大米经销处为本公司内部销售单位,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新洋米业只支付给经销处正常的销售费用,税务部门不应对经销处进行征税。
税务稽查人员细致解读、分析了新洋米业和甲经销处双方所签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经销处实际经营模式,以及经销处与购销双方的价款结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甲经销处的大米销售确实构成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并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经销处的具体情况,作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征收增值税1680000元[43680000÷(1+4%)×4%],并课征滞纳金57993.43元。最后,这笔款项由新洋米业、甲经销处共同负担。这额外的税收负担,在新洋米业内部引起了极大震动。
新洋米业随即将此事向当地国税局作了情况通报。国税局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经过会商,明确告知甲经销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并据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经销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即在原经销协议有关规定不变的情况下,设定各地经销处作为公司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于从事批发大米的销售行为和会计核算健全,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各经销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日前各地经销处依照规定程序就地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这样一来,在经销处取得收入、支付货款及费用等条件与原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收。改变后的经销处税负分析如下:
甲经销处200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含税)43680000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025132.74元[43680000÷(1+13%)×13%],从公司购进大米12000吨,共计支付货款40800000元,公司按实收货款入账核算并给经销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4693805.31元[40800000÷(1+13%)×13%],同时该经销处运输车辆耗用汽油、支付修理费及配件款80393.64元也可取得专用发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11681.13元[80393.64÷(1+17%)×17%],则该经销处本年度应纳增值税为319646.30元(5025132.74-4693805.31-11681.13)。如此算来,该经销处在该年度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需缴纳增值税319646.30元,节税1360353.70元,税负大幅度下降。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该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实现利润可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税务人员的精心筹划,新洋米业领导豁然开朗,承认由于没有学好税收政策,进行了不当的纳税筹划,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缴了不该缴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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