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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委托加工OR自行加工? ———有关消费税筹划定性分析的思考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8 20:41:23
    消费税筹划中,关于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这两种。在委托加工中,又可分为全部委托加工和部分委托加工两种方式。笔者认为选取全部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例如吉祥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现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如意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110.4万元(不含增值税),而如意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该批化妆品售价为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费用,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故本例中不考虑增值税对税后利润的影响。若企业自行加工,加工费用为110.4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下面分析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润:

    若自行加工,吉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420×30%=12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126×(7%+3%)=12.6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110.4―126―12.6)×(1-33%)=60.97万元。

    若全部委托加工,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10.4)÷(1-30%)=272万元。吉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272×30%=81.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81.6×(7%+3%)=8.16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110.4―81.6―8.16)×(1-33%)=93.69万元。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优于自行加工,因为这仅是在一组特定数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而已。

    若委加工费为1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进项)时,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50)÷(1-30%)=328.57万元。吉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328.57×30%=98.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98.6×(7%+3%)=9.86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150―98.6―9.86)×(1-33%)=54.63万元。

    此时,外部委托加工的税后利润小于自行加工的利润。由此可发现,每种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建立税后净利与加工费的平衡式,从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净利润相等时的平衡点。假设在此平衡点时,外部加工费金额为A。

    当两种方式净利润相等时,有(420―110.4―80―126―12.6)×(1-33%)=[420-(80+A)÷(1―30%)×30%×(1+7%+3%)―80―A]×(1-33%),得出A=143.59万元。

    因此很容易得出:当A>143.59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A<143.59万元时,选择外部委托加工合算。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来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求得一个合适的加工费(不包括增值税)金额,在此金额时有两种加工方式(完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后净利的平衡点。

    假设吉祥公司的材料购进行价为M,自行加工费为B1,完全委托加工价为B2,消费税税率为RA,消费税税额为T,城建税和附加为消费税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B,对外售价为P,净利润为NP。

    在自行加工时,税后净利为NP1=[P―P×RA×(1+10%)―M―B1]×(1-RB),外部委托加工时,税后净利为NP2=[P―(M+B2)÷(1―RA)×RA×(1+10%)―M―B2]×(1-RB)。当NP1=NP2,有[P―P×RA×(1+10%)―M―B1]×(1-RB)=[P―(M+B2)÷(1―RA)×RA×(1+10%)―M―B2]×(1-RB),经简化上式可得到B2×[1+1.1×RA÷(1―RA)]=B1+P×RA×1.1-M×1.1×RA÷(1-RA)。由此式可知两种加工方式的平衡点处的B2值,影响因素有B1、M、P和RA等四个因素。此处RA的取值一般为(0~0.5)之间,RA÷(1―RA)值大于0,在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等时有如下结论成立:

    1、B2与B1或P成正比;

    2、B2与M成反比;

    3、B2与RA之间无明显的相关关系。

    当B2=B1时,两种加工方式照常有税后净利相等的平衡点存在,即此时两种加工方式无差别点。

    由B2×[1+1.1×RA÷(1―RA)]=B1+P×RA×1.1-M×1.1×RA÷(1-RA)可得,当B2=B1时可得B2×1.1×RA÷(1―RA)=P×RA×1.1-M×1.1×RA÷(1-RA)。当B2=B1=110.4,M=80,RA=0.3时,P=272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当B2=B1=110.4,P=420,RA=0.3时,M=183.60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在消费税筹划(全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中,应该同时考虑消费税税率、外部加工费用、自行加工费用、产品售价等综合因素才可能得出成功的筹划方案。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人员无论筹划哪一种税收行为时,都应该考虑足够多的影响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对相关因素对筹划方案的影响作出综合判断后,才可能得出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对税收筹划方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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