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花园小区”时,修建了一栋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在报规报建时按照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进行的立项审批。2005年12月办公楼竣工后,财务人员将办公楼的开发成本500万元从“开发产品”科目转入“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2006年3月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提出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对办公楼应视同销售处理,缴纳
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员很是困惑,明明是自建办公楼,为何还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因此,企业要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自建办公楼就不能和开发产品一起报建,企业应将办公楼单独报建,它不是开发产品,所以办公楼就不能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会多交
企业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