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
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运输
机械的租赁公司完成施工的,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为300万元,另外加计租赁
营业税金15.8万元,
合同总价315.8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聘请的
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了,将租赁合同改为“土方工程分包
合同”
建筑公司可以节省
营业税。
其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
建筑业
营业税的差额6.5万元
1、 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并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建筑公司与具有施工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方工程价值300万元。
3、 建筑公司按照“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支付土方工程
营业税:300万元×3%/(1-3%)=9.3(万元)
4、 建筑公司节省租赁业与
建筑业
营业税的差额:15.8万元-9.3万元=6.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
营业税为5%,
建筑工程
营业税为3%。
其二,可以节省
建筑工程
营业税9.3万元。
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
建筑公司可以少交“土方分包工程”的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