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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转租房屋节省房产税
作者:段光勋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2:32:31
  某建筑公司在市区拥有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除自用2000平方米作办公之用外,余下的8000平方米将整体出租给医院使用。建筑公司与医院就租金已达成一致,年租金为300万元。

  这样,建筑公司缴纳的税金为: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房产税=300万元×12%=36万元。两项将缴税51万元。

  经过筹划,决定现将8000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给某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公司能够完全控制),租金为200万元。再由物业公司转租给医院,租金仍为300万元。

  这样,建筑公司和物业公司缴纳的营业税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1、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200万元×5%=10万?

  2、物业公司应交营业税=(300万元-200万元)×5%=5万元而建筑公司缴纳的房产税发生了变化:200万元×12%=24万元实际上建筑公司可以少交房产税: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再根据《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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