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市区拥有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除自用2000平方米作办公之用外,余下的8000平方米将整体出租给医院使用。
建筑公司与医院就租金已达成一致,年租金为300万元。
这样,
建筑公司缴纳的税金为:
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
房产税=300万元×12%=36万元。两项将缴税51万元。
经过筹划,决定现将8000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给某物业管理公司(
建筑公司能够完全控制),租金为200万元。再由物业公司转租给医院,租金仍为300万元。
这样,
建筑公司和物业公司缴纳的
营业税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1、
建筑公司应交
营业税=200万元×5%=10万?
2、物业公司应交
营业税=(300万元-200万元)×5%=5万元而
建筑公司缴纳的
房产税发生了变化:200万元×12%=24万元实际上
建筑公司可以少交
房产税: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再根据《
成都市地税局关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
房产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