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发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淮,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
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乡村
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案例]
高峰乡卫生所共有鲁雅明、仇庆涛两名医务人员,高峰村村委会与鲁雅明签订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由鲁雅明承包该村
卫生室,仇庆涛的工资由鲁雅明按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鲁雅明每年上交承包费50 000元,其余收入均归鲁雅明所有。
2002年度,鲁雅明取得营业收入160 000元,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承包费后,实际获得经营成果25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分析指导]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
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 根据该文件规定,有关鲁雅明、仇庆涛2002年度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鲁雅明应纳税额=(25 000-800×12)×20%-1250
=15 400×20%-1 250
=3 080-1 250
=1 830(元)
乡村
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仇庆涛应纳税额=[(2000-800)×10%-25]×12=(120-25)×12=1 140(元)
[案例]
[案情说明] 张开乐从南京医科大学毕业后,经
南京市卫生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医疗服务。2002年1月1日,诊所正式开张营业。2002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20 000元,成本、费用65 000元(包含张开乐每月领取的本人工资1 000元),江苏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分析指导]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经政府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注意,业主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
[计算分析]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65 000+1 000 ×12-800×12=57 400(元)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税额=57 400× 35%-6750
=13 340(元)
[案例]
李建宏家有祖传秘方,退休后受临川中医院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并售药,医院每月支付报酬2000元,李建宏医生售药的收入与医院按4:6的比例分成。2002年5月售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3200元,李医生按比例得到1280元。此外,李医生当月还领取原单位发放的退休工资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7)178号]文件。
[政策解读] 李建宏医生的退休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应免征
个人所得税。应当注意,退休工资是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本单位于部、职工的,与退休后是否工作无关,李建宏医生并不是医院的职工,医院支付给李医生的报酬是其
工作所得,并不是退休工资。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计算分析] 李建宏医生2002年5月份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李建宏医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1280)-800=2480(元)
李建宏医生5月应纳税额=2 480×20%=4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医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李建宏医生不得拒绝。如果李建宏医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医院应及时报告
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特别提示] 从事个体医疗服务的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