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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创办医务所的筹划技巧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2:32:18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淮,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案例]
  高峰乡卫生所共有鲁雅明、仇庆涛两名医务人员,高峰村村委会与鲁雅明签订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由鲁雅明承包该村卫生室,仇庆涛的工资由鲁雅明按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鲁雅明每年上交承包费50 000元,其余收入均归鲁雅明所有。
  2002年度,鲁雅明取得营业收入160 000元,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承包费后,实际获得经营成果25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分析指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  根据该文件规定,有关鲁雅明、仇庆涛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鲁雅明应纳税额=(25 000-800×12)×20%-1250
  =15 400×20%-1 250
  =3 080-1 250
  =1 830(元)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仇庆涛应纳税额=[(2000-800)×10%-25]×12=(120-25)×12=1 140(元)
  [案例]
  [案情说明]  张开乐从南京医科大学毕业后,经南京市卫生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医疗服务。2002年1月1日,诊所正式开张营业。2002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20 000元,成本、费用65 000元(包含张开乐每月领取的本人工资1 000元),江苏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分析指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经政府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注意,业主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
  [计算分析]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65 000+1 000 ×12-800×12=57 400(元)
  张开乐2002年度应纳税额=57 400× 35%-6750
  =13 340(元)
  [案例]
  李建宏家有祖传秘方,退休后受临川中医院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并售药,医院每月支付报酬2000元,李建宏医生售药的收入与医院按4:6的比例分成。2002年5月售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3200元,李医生按比例得到1280元。此外,李医生当月还领取原单位发放的退休工资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7)178号]文件。
  [政策解读]  李建宏医生的退休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注意,退休工资是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本单位于部、职工的,与退休后是否工作无关,李建宏医生并不是医院的职工,医院支付给李医生的报酬是其工作所得,并不是退休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计算分析]  李建宏医生2002年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李建宏医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1280)-800=2480(元)
  李建宏医生5月应纳税额=2 480×20%=4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医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李建宏医生不得拒绝。如果李建宏医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医院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特别提示]  从事个体医疗服务的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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