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车船使用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免征
车船使用税。不超过1吨的渔船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
(2)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免征
车船使用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能免征
车船使用税。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
车船使用税。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业船、工程船、环境
卫生部门的路面清扫车、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
公安部门的勘探车和
交通监理车、
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免征
车船使用税。
港作业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
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对用于
建筑作业、
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或者免征
车船使用税。
(6)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7)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征
车船使用税。
(8)对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
车船使用税。
(9)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
车船使用税。
(10)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免征
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