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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途径不同 个税算法有区别
作者:蔡雪萍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17:48:31
  据介绍,个人向灾区捐款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根据其捐款渠道、捐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30%的限额扣除,一种是全额扣除。如通过县级以上红字会、总工会捐款的可全额扣除;而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组织捐赠的,应限额扣除。具体计算如下:
  例1. 全额扣除 陈先生5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600元。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陈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35(元),陈先生原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25=135(元)。
  例2. 限额扣除 陈先生5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费一金”)5000元。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800元帮助灾区儿童,该机构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是限额扣除,按30%限额扣除。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5000-2000)×30%=900(元)。陈先生实际捐赠额低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实际捐赠的800元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800)×15%-125=205元。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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