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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节税技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3
P>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0×250×45%)×100=114(万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80×250×45%)×100=91.5(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

  114-91.5=2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2.5万元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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