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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筹划的撤并时机选择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价格确定得不够合理。由于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以公司财务公司统一核定的价格进行会计核算的,而B公司试产阶段的成本情况又是参考A公司产品的成本资料确定的。如果将其成本重新核定,按2300元/吨,该公司的月产量为10200吨,那么:
 
  10 200×100×17%=600(万元)
 
  通过由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2001年6月的申报期内进行A、B公司的“合二为一”应视为最佳切入点,因为此时新生产线所申报的增值税实现税金为600万元,而留抵的进项税额也为600万元,即6月份的实现税金为零。
 
  董事长决定采用第二种意见,在5月底,将B公司的成本计划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在本年的6月份进行A公司与B公司“合二为一”的撤并工作
 
  公司的整改方案既消除的财务和税收上的信息失真,降低了税收成本,又减少了企业管理的环节,大地降低了生产经营费用,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肯定。
 
  分析点评
 
  企业内部的机构多好还是少好?这个问题是企业集团的管理人士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企业的下属机构多了,增加管理费用,比如增加管理人工资,增加协调上的难度等,但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张,想在不同的地方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政策等等,就需要通过在不同的地方设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来实现,有时,企业集团还可以通过各企业不同的政策背景来进行财务运作,从税收的角度讲,就是可能通过企业集团来筹划税收,显然比单独企业要容易得多。
 
  但是通过企业间的运作筹划税收有多种情况,既可以通过企业的分立来筹划,也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来筹划,来案例就是通过企业的合并来筹划税收的一个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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