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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5%=30(万元)。
有人向**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隆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30万元,**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500+100)/(1+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
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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