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
增值税有关问题:嵌入式软件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在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因无法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软件企业的税负将明显加重。如何有效降低嵌入式软件的税负呢?笔者提出两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是软件企业受托开发嵌入式软件时,在形式上保留部分软件产品的
著作权,达到缴
营业税不缴
增值税的目的依据
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此步骤中形式上保留
著作权的方法是在签订
合同时明确
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
第二步是技术转让。依据《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当然
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后,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应该有一个重新调整。也就是说,虽然此处对软件开发方有些利益,但是对受托开发软件的单位在将来转让所得方面会受到损失。解决受托方的后顾之忧配合开发方完成交易的方法是:和软件受让方达成协议,再次转让软件时所得全部无条件归软件受让方所有,以免因软件受让方对再次转让时的利益无保证而影响
合同的签订。
下面举例阐明上述观点:例:A软件公司2006年预计实现嵌入式软件销售金额为11700万元(含税),软件材料购入金额为1170万元(含税)。该企业的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金额为3000万元,期间费用可扣除金额为2000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试计算2006年A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简化问题分析,此例忽略了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假设依据
财税〔2000〕25号文规定:A公司2006年的
增值税退还金额为(11700÷1.17-1170÷1.17)×0.17-11700÷1.17×0.03=1230(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1700÷1.17-3000-2000)×(1-33%)+1230=4580(万元)。
筹划前,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销售嵌入式软件
增值税应纳金额为(11700÷1.17-1170÷1.17)×0.17=1530(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1700÷1.17-3000-2000)×(1-33%)=3350(万元)。此时因
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A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将下降4580-3350=1230(万元),利润下降幅度为27%。
筹划后,假设A公司和委托方商定不转让全部
著作权时,但A公司在
合同中单独列明:A公司无权单独转让该著作权,须经过委托方同意才行,否则A公司将赔偿委托方的所有直接与间接损失。如此一来,A公司的客户可使用该嵌入式软件的终身使用权,而A公司在形式上保留了部分嵌入式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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