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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嵌入式软件节税可分两步走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8 22:44:04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在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因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软件企业的税负将明显加重。如何有效降低嵌入式软件的税负呢?笔者提出两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是软件企业受托开发嵌入式软件时,在形式上保留部分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达到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此步骤中形式上保留著作权的方法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

  第二步是技术转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当然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后,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应该有一个重新调整。也就是说,虽然此处对软件开发方有些利益,但是对受托开发软件的单位在将来转让所得方面会受到损失。解决受托方的后顾之忧配合开发方完成交易的方法是:和软件受让方达成协议,再次转让软件时所得全部无条件归软件受让方所有,以免因软件受让方对再次转让时的利益无保证而影响合同的签订。

  下面举例阐明上述观点:例:A软件公司2006年预计实现嵌入式软件销售金额为11700万元(含税),软件材料购入金额为1170万元(含税)。该企业的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金额为3000万元,期间费用可扣除金额为2000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试计算2006年A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简化问题分析,此例忽略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假设依据财税〔2000〕25号文规定:A公司2006年的增值税退还金额为(11700÷1.17-1170÷1.17)×0.17-11700÷1.17×0.03=1230(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1700÷1.17-3000-2000)×(1-33%)+1230=4580(万元)。

  筹划前,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销售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应纳金额为(11700÷1.17-1170÷1.17)×0.17=1530(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1700÷1.17-3000-2000)×(1-33%)=3350(万元)。此时因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A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将下降4580-3350=1230(万元),利润下降幅度为27%。

  筹划后,假设A公司和委托方商定不转让全部著作权时,但A公司在合同中单独列明:A公司无权单独转让该著作权,须经过委托方同意才行,否则A公司将赔偿委托方的所有直接与间接损失。如此一来,A公司的客户可使用该嵌入式软件的终身使用权,而A公司在形式上保留了部分嵌入式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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