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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纳税筹划答《中国经营报》记者问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8 16:36:16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纳税筹划答《中国经营报》记者问
 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几乎已是家喻户晓,而我国也开始掀起纳税筹划热!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征收的,征税的结果是减少了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税收的无偿性使得税收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各经济实体所交纳的税款并不一定能与其无偿地从政府得到产品或服务相对等,因而,向国家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货币损失或经济福利牺牲。
  围绕中国避税与反避税研究以及纳税筹划发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税务筹划专家,以下是专家有关观点:
  “1.避税与偷税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需要澄清指出的是,避税与偷税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前参加避说培训的国内企业动机可能有很多。
市场竞争的非常激烈,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全球的诸多竞争对手,国内有些企业开始考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开展一些避税活动。
  据有关报道,对国内而言,避税主要存在于外企。一些外商投资者包括跨国公司在对中国投资前自己或聘请事务所或专家认真研究中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考虑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但也有一些不法外商不是避税、节税,而是偷税,对于偷税,我们国家是要严厉打击的,而对于避税,我们国家将通过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征管进行反避税
  中国的企业“走出国门”投资或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违反各国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也许是无可厚非的,有一个前提或者说底线——那就是不能违法。违法了,就演变为偷逃税了,肯定要打击。
  2.不能过度重视税收的经济效率而相对忽视税收本身的效率
  对于国内避税问题,因为其直接后果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官方一般是不提倡,当然也不好用对待偷税的方法去打击。反过来说,避税筹划曝露出来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或者说缺陷、漏洞等,督促我们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和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征管能力。我个人认为,不管你采取什么概念,一个基本原则:不能违反税法,你一违反税法我们国家就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内避税,我们要赶紧考虑如何通过税法的立、改、废,堵塞漏洞、弥补缺陷。我几年前就提出,不能过度重视税收的经济效率而相对忽视税收本身的效率,立法时要多听一听基层如何征管操作的声音。
  3.关于征税筹划
  我几年前在国内提出了征税筹划概念,也就是指国家充分发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偷税筹划进行查处,对避税筹划进行制约,对节税筹划进行合理引导的活动。由于偷税筹划属非法手段,而避税筹划虽不违法但与税收立法精神相悖,故征税筹划主要是指反偷税筹划和反避税筹划。几年前,我提出了控制基础稽查、税务稽查风险等概念,编写了中国第一部《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技法》,观念和方法为许多机构采纳。
  4.避税与反避税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避税筹划的路子肯定会越走越窄
  对于避税方法,中华财税网(www.china-tax.cn)作为中国实力较强的纳税筹划与征税筹划机构之一,我们认为,避税与反避税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不能简单地理解,例如有转让定价、虚构避税地营业、资本弱化、信托避税等,但是各税种、各环节、各时间或许都会一定程度存在避税的可能,一部完善的税制和非常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避税的空间是很小的,随着我们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想避税的路子肯定会越走越窄。
  5.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一定程度说明纳税人法律观念的增强
  研究认为,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在我国法制化程度还不是非常特别高的环境下(主要是在执法环节),纳税人不是挖空心思去偷逃骗抗税,而是考虑有无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涉税活动的如何安排安排来减轻自身税负和纳税遵从成本,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觉得这是纳税人法律观念的增强。
  6、关于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纳税筹划应该花大精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
  目前许多企业对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清楚,只想通过其他渠道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从事纳税筹划的机构应该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这方面的“筹划”空间是很大的。
  运用节税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符合政府以税收杠杆调控经济的政策导向,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软科学”水平。从长远和整体看,节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相反,它涵养了税源,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可能会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八条第三款)
  为了实现促进社会稳定、支持各项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近一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税收政策、鼓励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税收领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政方针、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2003年9月11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全面依法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不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也是收“过头税”。
  7、税收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想顺便谈谈税收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按照WTO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从2000年至2001年先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订,从而使这三部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也能促使外国投资者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开拓市场。那么对“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收优惠等)是否也应当进行修改和取消呢?
  我们认为,“逐步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是中国政府已经确定不移的重要原则,并且已从法律上为落实这一原则而进行了一定的立法和法律修改工作。同时我们认为,给予国民待遇是一条总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首先,国民待遇与优惠待遇并不冲突。因为,国民待遇要求对外资不应歧视。优惠不等于歧视,所以给予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应当取消优惠待遇。其次,国民待遇体现在我国几乎所有法律、法规中,全面具体落实这一原则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长期的任务。第三,我国的国民待遇(或者说我国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还有待于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只要我国的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与主要投资输出国和其他主要投资输入国相比尚有差距,那么为了使我国吸收外资水平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似乎就仍然需要对外资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或者“超国民待遇”,以便使外国投资者不会因为投资于我国而降低其国际竞争力。
  还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对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绝大多数情况是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给外资(或内外投资者)的待遇而确定的。这些“优惠”待遇实际上不过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民待遇。世纪之交,各国对外资竞争激烈,发达国家由于市场条件和投资环境好,仍然是外资流向的主要地区。中国虽然连续几年吸引外资居全世界第二位,但升降和波动时有出现,如果不顾实际情况,一律取消优惠措施,会使我国在吸收外资条件方面的竞争力变弱,不利于实现“十五”计划纲要确定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求。
  但同时也必须指出,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入新世纪的年代里,不必过于强化,不应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惟一法宝,而应逐渐淡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只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因素。并且,对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要统一,不要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乱开口子,乱许愿,这样会干扰或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信用和作用。同时,对优惠政策的实施也应当进行改革,由过去按投资者投资的地区不同、投资的金额大小不同、时间的长短不同实行税收优惠,改为按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措施。(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流转税法》)
  8、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
  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税法条文浩繁且法律层次较低(多为暂行条例或国税总局文件等);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而且我国税法变化较频繁(如出口退税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方面),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

  来源:中税信息网 作者贺志东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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