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案例 >> 文章正文

石油化工产品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1:17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