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元。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元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X×5%×(1+7%+3%)=5.5%X (5%的
营业税、7%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
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
首先,如果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如下:
X=1.2×(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
金额为107.07(即:100+5.5%×128.48)。
其次,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
增值税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
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相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
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Cr7+5.5%Y
增值额=128.48+Y一(107.Cr7+5.5%Y)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9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
增值税如下:
30%×(94.5%Y+21.41)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
Y>30%×(94.5%Y+21.41)
即Y>8.86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即:128.48+8.86)。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当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照顾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受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