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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股票投资核算方法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39:32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1999年1月1日购买丙公司股票100万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40%。这一年丙公司净收益为20万元,丙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期初投资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8万元于2000年初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3)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8万元保留在丙公司之内,即甲公司于2000年初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甲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甲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期初投资人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公司2000年初实现净利益20万元,甲公司应得股利8万元,则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额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3)公司收到股利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0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户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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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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