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案例 >> 文章正文

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行为如何征税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38:4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是指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