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厂的货款。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接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在决定前,水泥厂去一家税务师事务所
咨询此事,
税务师事务所就其中的纳税事宜为水泥厂进行了分析。
若水泥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产权,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
营业税及相
关税费;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对水泥厂来说又再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依照规定,同样应缴纳以下税费:
营业税:100×5%=5(万元)
城建税:(假定适用税率为7%)5×7%=0.35(万元)
教育费附加:(假定适用税率为3%)5×3%=0.15(万元)
(假定不考虑
印花税、
契税等税种)
以上三种税费合计共5.5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指出,若水泥厂采用这个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5.5万元的税费。因此,
税务师事务所建议水泥厂改变收账方式,建议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采纳了这个方案,经多方联系,终于在1999年12月底帮建筑公司找到了买主,建筑公司取得售楼款后随即清偿了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得以全额收回账款 。
在本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收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目前,这种以物抵账、以物收账的事例有许多,在处理时,企业应通过
税收筹划,合理地选择收账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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