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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务筹划之一——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筹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公司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37:41
外商投资企业若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将享受如下的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退税优惠;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可享受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全额退税优惠。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外方将2002年的投资所得15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可退税额=150÷(1-30%+3%)×30%×40%=26.86万元

  纳税筹划方法:

  (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争取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后,可以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政策,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2)取得利润用于投资其他企业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新办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以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政策,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同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果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已退税款;如果发现再投资后3年内未能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的60%..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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