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于2002年从事个体经营,主要经营汽车修理及汽车零配件销售。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梁先生的经营规模也逐渐扩大,单位从业人员也由几个增加到十几个,税收定额也逐步提高。但梁先生近来总在思考将原来的个体经营模式改为企业经营模式。为此,有几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是困扰着他:是改为合伙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听说企业缴了企业所得税,还要缴个人所得税?雇用的修理机师工资高,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怎么办?如果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怎么纳税?有什么税收筹划办法等等。
带着这几个问题,梁先生找到了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耐心地向梁先生作了解释。
首先,税务师告诉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师拿出了一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读给他听:“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设立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低于股份制企业。因为股份制企业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46.4%(33%+67%×20%);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最高税率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
税务师给他打了个比方:“假如你企业年度实现利润2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你个人。如果企业为股份制企业,需要缴纳税收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合计应缴纳税收9.28万元。如果你办的企业为合伙(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税收: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6750=6.325(万元)。所以,合伙(独资)企业比股份企业少纳税2.955万元。”
当了解到梁先生没有为员工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后,税务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单位为员工提供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如果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转化为福利保障性支出,不但可以减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负,还可以降低员工税负,这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043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可以将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中的一部分,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形式,间接转付给个人。这样员工收入不会减少,企业也不额外增加支出,而企业和员工双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却1 2 下一页
会有所下降。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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