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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
作者: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31
1、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3]46号)

  2、“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规定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财税[2003]249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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