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收筹划 >> 国际税收筹划 >> 文章正文

利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2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