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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21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以下简称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2、从事农、林、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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